湖北省法规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厅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0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17374
厅直各单位、厅(局)机关各处室:
《湖北省文化厅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实现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和资产收益的统一征管;
(三)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审核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三)负责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益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各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工作;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厅直属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分配使用、维护保管和资产的账卡管理、清理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等管理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 具体承担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以及所属经济实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先调剂后购置;
(五)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内容包括:
(一)土地、房屋和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二)通用设备。包括车辆、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广播电视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乐器、演出服装、舞台设备、影剧院设备等)和其它文体设备及娱乐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七)无形资产。包括发明专利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
第十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2]1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相关配置标准,具体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标准(试行)》执行;
(二)公务用车配备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按照《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资产的存量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省文化厅审核,省文化厅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下年度追加预算经费,需增购资产的,要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经省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需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在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指定专门管理部门,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具体经办人。
第二十条 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四)出租、出借、投资等的合同、意向书、协议的草签文本;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出租、出借和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进财政专户,支出列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一)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四)无偿调出。是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五)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经批准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资产处置;
(六)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经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设、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各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出售或有偿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根据《关于规范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促进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的意见》(鄂宣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进入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公开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缴纳单位购置资产。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包括数量、类别、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准确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将调整的数据上报省文化厅,认真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湖北省文化厅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文化厅
2013年7月23日
湖北省文化厅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文化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1号令)、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71号令)及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实现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和资产收益的统一征管;
(三)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文化厅作为文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含参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具体由厅财务处负责。主要职责:(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审核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三)负责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益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各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工作;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厅直属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分配使用、维护保管和资产的账卡管理、清理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等管理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 具体承担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以及所属经济实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先调剂后购置;
(五)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内容包括:
(一)土地、房屋和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二)通用设备。包括车辆、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广播电视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乐器、演出服装、舞台设备、影剧院设备等)和其它文体设备及娱乐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七)无形资产。包括发明专利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
第十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2]1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相关配置标准,具体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标准(试行)》执行;
(二)公务用车配备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按照《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资产的存量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省文化厅审核,省文化厅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下年度追加预算经费,需增购资产的,要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经省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需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务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在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指定专门管理部门,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具体经办人。
第二十条 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四)出租、出借、投资等的合同、意向书、协议的草签文本;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出租、出借和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进财政专户,支出列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四)无偿调出。是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五)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经批准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资产处置;
(六)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经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设、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各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出售或有偿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根据《关于规范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促进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的意见》(鄂宣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进入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公开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缴纳单位购置资产。
第六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各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网络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包括数量、类别、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准确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将调整的数据上报省文化厅,认真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化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