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告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宜昌市夷兴大道30处门面公开招租
标的名称 | 宜昌市夷兴大道30处门面公开招租 | ||
项目编号 | HCZL20200099-HCZL20200128 | ||
挂牌价格(万元) | 689.6769 | ||
挂牌公告期 | 2020-07-10 至 2020-07-23 | ||
所属地区 | 湖北省--宜昌市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出租方提示,附件标的清单内的标的21、23门面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宜市夷陵国用(2011)第 0200060060016(34)号,与《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权属情况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表内第59、60项对应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宜市夷陵国用(2011)第 0200060060016(134)号为同一证件,以附件标的清单所公示的证件号为准。 标的25门面实际坐落位置为夷兴大道13-84至95二楼,与《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权属情况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表内的第70项显示得坐落位置“夷兴大道13”为同一地址。 2、标的部分房产目前尚未办理权属证明文件,出租方承诺标的房产无抵押质押及担保行为,享有标的房产完整出租权,无任何限制和纠纷。在同等条件下,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 3、出租方提示,标的门面目前处于占用状态,最终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门面租赁合同》后,出租方将协助办理清退事宜,但最终承租方必须承担延期交付租赁标的的风险,不因门面清退及与原租户协商事宜影响本次租赁交易结果。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华中文交所 曾操(15527851023)、 程羽舟(13638606632) |
联系电话 | 027-88712338 |
项目基本信息
出租方及出租资产简况
出租方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湖北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湖北省宜昌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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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宜昌市夷陵区夷陵路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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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胡胜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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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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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20000420202338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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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资产 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宜昌市夷兴大道13号(详见标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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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房产证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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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现状 |
详见标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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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建筑面积 |
详见标的清单 |
目前用途 |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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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装修水平 |
详见现场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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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 情 况 |
中共湖北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党委会同意本次租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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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湖北省地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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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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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金 评估情况 |
评估单位名称 |
宜昌华海资产评估合伙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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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金评估值 |
详见标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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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资产出租信息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为资产出租信息,是资产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
资产出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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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租面积 |
详见标的清单 |
租赁期 |
详见标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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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按《门面租赁合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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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按年支付,具体按《门面租赁合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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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租金及调整方式 |
年租金详见标的清单,租赁期内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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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支付要求 |
1个月的租金,具体按《门面租赁合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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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热、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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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使用 用途要求 |
商业服务(禁止经营餐饮、歌厅、加工和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化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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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允许,但装修动工前,承租方须向出租方出具书面报告(如改变门面结构须附装修图纸),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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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标的不得分拆承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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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门面租赁合同》 ,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租金、押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之后门面租金按《门面租赁合同》的约定场外支付。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租赁该标的,将严格按照本项目公示的《门面租赁合同》中相关规定使用门面,承担应尽责任,履行相关义务;保证租赁期间出租方及标的门面附近单位正常办公、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及时交纳相关费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结构、用途或对门面进行改造、增添设施和进行影响门面使用安全的额外装修;不得将标的分租、转租或转借给第三方;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各类不安全情况。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已对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标的的现状予以承租,对本次承租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建筑物质量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当前租户清退纠纷等)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不因承租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4.意向承租方须仔细阅读并认同《门面租赁合同》《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 5.出租方按照《门面租赁合同》的约定将门面交付给承租方。门面交付后,门面及附属设施设备、原有家具家电损坏或故障,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更换以及赔偿;门面交付前,水电等欠费由出租方结清,此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间如出现违法经营或消防、安全等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标的房产实测面积和现状可能与评估报告或《标的清单》中存在差异,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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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事项 |
保证金金额 |
5000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6:30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达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指定账户户名: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73816 101826 000 63018;开户行:中信银行武汉江汉路支行;行号:302521038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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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处置方式 |
如成为最终承租方: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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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成为最终承租方: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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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约定 |
1.挂牌期满,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门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交易保证作用终止。挂牌期满,如征集到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承租方与出租方签定租赁合同后,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交易保证作用终止;未被确认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至该意向承租方原交款账户。 3.如因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费用后,余额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赔偿。若造成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承租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公告期满后,意向承租方单方要求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成交的,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单方放弃承租的,或在挂牌公告期满收到《承租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出租方签署《门面租赁合同》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或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签署《门面租赁合同》和《报价结果通知单》的;④意向承租方未在《门面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门面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租金的。 |
其他信息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