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告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龙阳湖岸线整治及景观提升工程(二期)童话森林园区内 1 栋房屋建筑物及土地出租
标的名称 | 龙阳湖岸线整治及景观提升工程(二期)童话森林园区内 1 栋房屋建筑物及土地出租 | ||
项目编号 | 202320250 | ||
挂牌价格(万元) | 645.73/首年 | ||
挂牌公告期 | 2023-06-16 至 2023-07-14 | ||
所属地区 | 湖北省--武汉市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出租方提示:标的房屋尚未开始施工建设,出租方计划2023年6月动工,预计2024年2月竣工。 2.出租方提示:标的房屋设定用途为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亲子体育娱乐馆),土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球场),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3.出租标的为1栋房屋建筑物及土地,其中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9987㎡(地下一层为4215㎡,地上一层为3070 ㎡,地上二层为 2572㎡,屋面层为130㎡ ),土地面积为 20545㎡。 4.出租方提出:承租方自行组织完成承租方建设工作界面范围内的装修工程,装修期间的现场管理及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承租方提前进场的,应当服从武汉市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武汉市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华中文交所 袁玲 |
联系电话 | 027--88712338,13129906490 |
项目基本信息
出租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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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武汉市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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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12号金龙公馆写字楼10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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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秦琛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20105574939754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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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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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房屋构筑物:9987㎡ 土地: 20545㎡ |
坐落位置 |
四新大道与仙女山路交汇处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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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房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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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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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租金及调整方式 |
首年租金不低于6457300/首年,租赁期间租金在上一个租赁年度的基础上递增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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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用途要求 |
土地类型为公园绿地(球场) 房屋类型为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亲子体育娱乐馆) |
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 |
由承租方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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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行为批准(备案)及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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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备案)单位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
批准(备案)文号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纪要(第3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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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湖北鹏证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 |
评估值 |
643.74 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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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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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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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顺延20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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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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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方须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境外独资企业或境外合资企业。本标的不得分拆承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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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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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如租赁该标的,在承租期间对该标的总投资额(装修、设施设备等投入)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符合承租用途的项目经营经验,其在全球有不低于30家同一品牌直营门店,且具有不低于15个相关的品牌专利。(报名登记时提供书面承诺函及佐证材料) 3、意向承租方须仔细阅读、理解并认同《租赁合同》《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已对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予以承租。 5、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将履约保证金(保函)和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6、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如租赁该标的,将严格按照本项目公示的《租赁合同》中相关规定使用房屋,承担应尽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7、业主无须为承租人提供在其租赁房屋、租赁范围内设施设备占用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该区域物业服务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8、意向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完成承租方工作界面范围内的装修工程,装修期间由乙方自行承担现场管理及安全责任。 9、若本标的实测面积和现状与《评估报告》《标的清单》《不动产登记证》存在的差异低于《租赁合同》约定差异,意向承租方须同意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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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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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若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产生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网络竞价的自由报价期为30分钟,限时报价期为60秒/周期,加价幅度为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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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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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 |
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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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达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账户时间为准)。账户户名: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 127906024210403;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昌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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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意向承租方如成为最终承租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如未成为最终承租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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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约定 |
1、挂牌期满,如征集到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各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2、经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至该意向承租方原交款账户。 3、如因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取消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赔偿,若造成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承租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公告期满后,意向承租方单方要求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成交的,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单方放弃承租资格的,或在挂牌公告期满收到《承租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或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承租方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④最终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未按《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押金和首期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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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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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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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方须于挂牌截止日16:30前到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