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规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关于开展国有文化产权交易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宣文〔2012〕41号)
发布日期:2015-01-10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19147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 文件 |
湖 北 省 监 察 厅 | |
湖 北 省 文 化 厅 | |
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 |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
鄂宣文〔2012〕41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党委宣传部、监察局、文化局、工商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省属各文化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文化改革发展重大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纪发[2012]6号)、《关于规范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促进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的意见》(鄂宣发[2011]3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鄂纪发[200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规范国有文化产权转让工作,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针对国有文化产权交易管理的专项工作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1年1月1日以后存在国有文化产权转让行为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国有文化企业(包括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参股文化企业)。
二、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国有文化产权转让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为重点,认真做好相关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主要内容为:
(一)国有文化产权转让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区、部门和相关文化单位是否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贯彻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国有文化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人员和工作责任是否明确。
(二)国有文化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文化产权转让是否做到了“应进必进、能进皆进”;国有文化单位持有的各类国有文化资产的转让是否按照《意见》要求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对于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程序。
(三)国有文化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意见》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是否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操作;内部决策机构、职代会、审核批准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文化产权交易所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国有文化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五)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让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
(六)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产权转让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国有文化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做出处理。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自纠与有关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国有文化产权转让。
(一)国有文化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安排和内容要求,对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自查,向同级宣传部门报告自查结果。
(二)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宣传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文化、广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重点联合检查,并将《国有文化产权转让自查表》、《国有文化产权已处置情况汇总表》和《国有文化单位2012-2013年拟处置资产情况调查表》报市(州)宣传部,市(州)宣传部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文资办。
(三)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有关地区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2年7月底,各地布置落实检查工作,相关文化单位进行自查,各地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7月30日前,市(州)宣传部门将《国有文化产权转让自查表》、《国有文化产权已处置情况汇总表》和《国有文化单位2012-2013年拟处置资产情况调查表》报省委宣传部文资办。
第二阶段,8月中旬至9月中旬,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组织检查组到有关市、州进行联合抽查。
第三阶段,检查情况汇总通报问题整改。
五、检查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对照《意见》规定,积极组织协调、督促当地文化单位做好自查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和不重复。保证工作质量,不留死角。
(二)国有文化产权转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方面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认真组织和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检查后有关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发现的各种问题,要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意见》的规定严肃处理。在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区别自查、自纠和被查、被纠的界限,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文化产权交易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地在做好监督检查情况总结的基础上,要注重做好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抓好对问题的整改督促工作。
(六)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深入细致,求真务实,依法检查,廉洁奉公,遵守纪律。对于违反检查纪律的行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有文化产权转让自查表》
2、《国有文化产权已处置情况汇总表》
3、《国有文化单位2012-2013年拟处置资产情况调查表》
201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