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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促进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展的意见(鄂宣文〔2011〕3号)

发布日期:2014-01-17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18433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文件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 北 省 文 化 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鄂宣文〔2011〕3
  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是文化产业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为全省文化改革发展提供支撑,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战略决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通知》(鄂政发〔2010〕55号)要求,为推动我省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加快文化产权流转,现就规范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促进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华中文交所)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国有文化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范围,严格执行国有文化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国有文化产权主要包括: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国有文化企业(包括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参股文化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债权;房屋、建筑物、附着资产的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库存呆滞出版物、广告抵债物等有形资产;公共文化资源使用权、版权、广告经营代理权、商标等无形资产。
  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国有文化企业所持有的国有文化产权有偿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必须进入华中文交所公开进行。

  (一)国有文化产权转让“应进必进”,实现国有文化产权转让进场全覆盖。全省各级宣传文化管理部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批文化单位的改制、重组、兼并、联合过程中涉及的国有文化产权转让时,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和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外,必须在批文中明确要求进入华中文交所公开进行,实现国有文化产权转让“应进必进”。

  (二)规范国有文化产权交易的审批和办理程序。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国有文化企业国有文化产权交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申报。拟进行产权转让的文化单位提出申请,报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及处置意见。
  2、部门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行政主管部门按《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要求,报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同意。
  3、财政审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对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下达《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复函)》,批文中应明确要求进入华中文交所公开交易。
  4、资产评估(鉴定)。文化单位处置资产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5、进场交易。文化单位应通过华中文交所网站公示的会员单位或华中文交所网站等向华中文交所申请文化产权转让。华中文交所应及时通过直接上门、委派会员等方式提供服务。
  6、变更登记。文化产权交易完成后,文化单位凭财政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复函)》和华中文交所出具的《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鉴证书》,调整资产账务,办理产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严格国有文化单位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登记审核制度。文化单位申请国有文化产权转让变动登记时,应向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鉴证书》才能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国有文化企业或事业法人因改制、收购或转让国有文化产权,申办相关工商登记时,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华中文交所出具的《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鉴证书》。
  (四)严肃查处国有文化产权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文化单位国有产权未按规定进场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10〕31号)和《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纪发〔2004〕7号)处理。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非国有文化产权进场交易,实现文化产权“能进皆进”

  鼓励非国有文化产权进入华中文交所发布转让信息,实现文化产权“能进皆进”。获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非国有文化单位的文化产权转让应进入华中文交所公开进行,再次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须提供文化产权进场交易清单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鉴证书》。文化产权进场交易将作为非国有文化单位获得财政专项资助的前置审核条件。

  三、完善华中文交所运作和管理机制

 (一)丰富交易品种,创新交易方式。华中文交所要设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交易体系;建立全省文化产权交易产业项目库,通过网站免费发布项目信息;在文化领域开展标准化、等份化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探索有利于文化产权流动、投资者便利进出的交易方式。

 (二)完善文化产权交易的规则和制度体系。华中文交所要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挂牌审核、信息内容认定和披露、交易方案确定和实施、交易主体和资金结算等职责,确保文化产权交易有序进行,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防范各类风险。华中文交所要注重防范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潜在风险,对交易产品内容和文化安全等问题进行界定,确保市场交易产品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防范各类产权纠纷,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加强市场自律和投资者风险教育,要探索引入担保机制,防范交易品种带来的风险。
 (四)加强绩效考评体系建设。华中文交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运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市场营运水平,不断提升经营效益。
 (五)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华中文交所要广泛发展会员,建立市(州)、县(市、区)多层次、全覆盖的服务网络体系,要加强会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简化申请程序,主动为文化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四、积极为华中文交所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加快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推动文化产权进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是培育我省文化产业流转市场的战略性举措,有利于促进文化产权流转和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华中文交所的支持,充分利用好有关文化产业和文化产权交易资源,为华中文交所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一)加大宣传力度。华中文交所建设和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省宣传文化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华中文交所的宣传,提高文化单位对文化产权交易政策、流程、规则等的了解。
 (二)支持华中文交所完善服务体系。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发展文化经纪机构、经纪人、专业机构成为华中文交所会员,为文化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三)推动文化产权进场交易。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文化产权“应进必进、能进皆进”的要求,协调和推动当地文化产权进入华中文交所交易。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11年至2015年,省财政每年在优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华中文交所建设和发展,对公共服务项目给予一定补贴。
 (五)鼓励探索金融创新。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华中文交所挂牌招商项目;鼓励华中文交所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机构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活动,共同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主题词:文化产权 规范交易管理 意见
报:汉宁、张通同志
送:省政府办公厅
发: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电局;省直宣传系统各单位,各有关文化企业
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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