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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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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操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5-01-10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20099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的行为,根据《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鉴证书,是指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文化产权通过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并通知交易双方的经纪会员领取。
   第四条 《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交易机构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产权交易证明。交易合同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五条  交易机构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六条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转让标的全称、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挂牌起止日、成交价格、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签约日期、合同编号、交易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加盖产权交易机构印章。
   第八条  产权交易鉴证书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交易机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九条  《产权交易鉴证书》由湖北省文化体制改革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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