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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

湖北华中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1-01-01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19391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机构的组织下进行协商。
   第四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电子)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第五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按照《网络竞价操作细则》组织实施。采用动态报价的,按照《动态报价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用拍卖方式的,由交易机构选择有拍卖资质的机构按照《拍卖法》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的,由交易机构选择有招标资质的机构按照《招标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九条 如《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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