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操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1-01-05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181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的自由商务动态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所提供的报价平台服务。第二条 任何使用报价系统组织或参与动态报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须承诺已仔细阅读本操作细则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第二章 释 义
第三条 “动态报价”是指投资人在目标标的报价期内随时登录报价系统参与目标标的的报价,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标的报价期满后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为受让方的报价行为。第四条 “委托人”是指将标的委托交易机构进入报价系统转让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是指有意进入报价系统参与报价活动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报价须知》”是指交易机构关于该项目标的报价须知道和遵守的事项。
第七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机构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委托人和投资人针对报价活动交纳的保证金。
第八条 “报价资格”是指在报价系统进行了会员注册登记,同意遵守《报价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并交纳了保证金后,所获得的可有效参加报价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 “保证金交纳账户”是指委托人或意向投资人,为了组织或参与报价活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在意向投资人未成为受让方或交易活动完成后,还将用于接收其此前已交纳保证金的退还。自然人保证金交纳账户必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借记卡账户提供的支付账户。
第十条 “保证金管理账户”是指交易机构为组织报价活动,用于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投资人”是指获得报价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受让方”是指以最高有效报价购得标的的投资人。
第三章 关于委托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委托人负责提供标的相关信息,并负责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第十四条 委托人提交转让信息。
1、转让信息包括:标的名称、标的详细情况介绍,报价期起止时间、挂牌价、受让保证金金额、交易佣金、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投资人需要递交的材料、交易价款结算时间、保证金退还时间、违约处理等事宜。
2、原则上,如委托人转让标的为实物资产,则该标的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5个自然日;如委托人转让标的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动产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动产和其它财产权的自由报价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当项目涉及优先购买权的,报价须知中应明确投资人应履行的相应程序及享有优先购买权一方的行权方式。
4、转让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告知交易机构,经交易机构同意后,在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5、委托人应向交易机构交纳与标的受让保证金等额的转让保证金。
第十五条 转让信息发布后,如果出现标的性状改变、丢失等情形,委托人应及时向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终止该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并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终止公告。
第四章 参与动态报价流程
第十六条 委托人准备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登录报价系统“发布项目”填写完整后网上提交。第十七条 委托人提交书面材料。网上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准备好标的的相关材料和《产权转让申请表》送至或邮寄至交易机构。同时向交易机构交纳转让保证金。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人申请。交易机构收到《产权转让申请表》、相关信息资料和转让保证金并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并将标的转让信息公告到“动态报价系统”中。
第十九条 阅读须知,了解标的。意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目标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报价须知。
第二十条 申请动态报价。意向投资人须拥有报价系统注册帐户方可申请参与目标标的的动态报价,注册、申请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开始报价,交纳保证金。意向投资人注册登记后登录“我要报价”,开始报价。报价后须及时将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机构指定保证金账户。接到意向投资人申请后,交易机构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只有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报价才是有效报价。交易机构收到保证金后会当日电话通知意向投资人。
第二十二条 投资人报价成功后,报价系统会显示其有效报价。投资人报价后,在报价期内可再次报价。
第二十三条 确认受让方。报价期截止后,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交易机构确定报价最高的投资人,并将信息告知该投资人。投资人收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单》后网上下载填写《受让申请》,《受让申请》填写内容须与投资人网上报价内容一致,《受让申请》须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或邮寄至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对《受让申请》审核通过后,正式通知该投资人为受让方。
第二十四条 签署转让合同,组织结算交割。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委托方和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签订转让合同,交易价款通过交易机构指定账户结算。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和佣金结算或转为履约保证金;报价未成功的投资人,在报价活动结束后,保证金将按约定的时间无息退还至各投资人的保证金交纳帐户。转让保证金在结算交割后,扣除佣金后的无息退还至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下,委托人或意向投资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
(二)投资人成为最高报价人后,不按规定要求提交《受让申请》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转让合同的;
(四)签订转让合同后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五)不按合同约定交割标的物的。
第二十六条 报价结束后,受让方和委托方应按照标的相关约定及时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第五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七条 报价系统中的标的按现状处置,标的文字描述和图片信息仅供参考,意向投资人须到标的现场考察核实,交易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 投资人对自身的注册帐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投资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报价系统的用户,在报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投资人本人的行为,由投资人负责,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故意或过失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和动态报价活动产生争议的,由委托人负责。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因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因保证金交纳不及时或《受让申请》未按要求送至交易机构,而导致报价无效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保证金无法退还的或无法通知的;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机构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的相关报价活动信息的;
(四)由于投资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五)报价活动的时间以报价系统时间为准,由于投资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报价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技术)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报价活动中断或报价结果异常的,交易机构将在相关问题解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重新开始报价,并在交易机构网站予以公告。重新开始报价时,报价期和报价重新计算,原报价记录作废。投资人因不及时关注网站公告而未能在有效期内参与报价的,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机构将定期对报价系统进行系统维护,维护前24小时将在交易机构网站予以公告。报价系统在系统维护期间,暂时停止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本报价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