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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

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

发布日期:2011-01-06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308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权交易行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保障文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资,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文化产权的交易遵循依法依规、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内进行的文化产权交易活动。
  第四条  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转让方可以在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文化产权的交易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组织。具体指文化产权的出让方、受让方。
  第六条  出让方是指拥有文化产权且具有出让、合作意愿的法人、自然人或组织。 
  第七条  受让方是指需要文化产权且具有受让意愿且有购买(合作)实力的法人、自然人或组织。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文化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益:
 (一)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四)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国有文化产(股)权。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十四)应当由文化产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下列文化产权禁止交易: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四)出让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第十条  文化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转让。交易项目挂牌期满,意向受让方(投资方)只有一家,由交易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进行交易;
 (二)网络(电子)竞价。交易项目挂牌期满,意向受让方(投资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按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三)动态报价。交易标的为实物资产时,在信息发布的同时,意向受让方通过动态报价系统进行非连续报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出让方须向交易机构书面委托,按类别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权类(复印件须加盖印章):
    1、产权转让委托协议书;
    2、产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方关于股权转让的内部决议文件(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办公会);
    4、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转让股权请示报告;
    5、上级部门准予转让的批复文件;
    6、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7、标的企业近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8、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公司章程》、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9、转让方对转让标的企业的书面介绍和有无资产质押抵押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受让条件:对受让方的要求(受让方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需提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和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如管理层受让,转让方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要求提供承诺函以及当地相关部门的批复同意文件。
 (二)国有资产类(复印件需加盖印章):
    1、产权转让委托协议书;
    2、产权转让申请书;
    3、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资产转让请示报告;
    4、上级部门准予转让的批复文件;
    5、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转让方的《公司章程》、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有无资产质押抵押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8、受让条件:对受让方的要求(受让方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其他类
    1、产权转让委托协议书;
    2、产权转让申请书;
    3、文化产权的存在性证明或权利归属证明;
    4、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接到出让方的委托申请和有关文件后,对交易标的物及相关文件要进行认真的核查,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经核查合格的,交易机构将与出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内容;
   (二)委托期限;
   (三)转让挂牌价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七)协议签订日期;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交易机构将完成出让委托申请的项目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在《湖北日报》或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挂牌交易。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在项目挂牌期内前,向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成交合同。
    第十七条  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交易保证金金额为转让标的挂牌价的5-30%。
    涉及以外币支付的,按签订合同日前一天产权交割地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价结算。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制度,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交易机构应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国有文化产权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费标准应当符合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机构资金结算帐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四条 《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鉴证书》由湖北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凭交易机构出具的《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鉴证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过户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交易无效,有关单位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交易双方提供虚假文件,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
   (二)交易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露信息,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交易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条  本规则已经湖北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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