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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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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1-21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192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会员代理制,以保障会员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平台。
  第二条 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和谐发展。《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依据《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章程》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制定,经湖北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三条 会员代理制是本所服务会员、管理会员的制度;是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制度;是本所和会员双方共同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三公”交易平台的制度。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四条 会员是现代服务业产权交易中介的基础;会员制有利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会员发展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承认《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章程》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遵守本《实施细则》的企业、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协会等独立法人和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成为本所会员。
  2、会员申请不受国家、地区、地方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不受申请单位隶属关系限制。
  3、本所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业务需求,将会员资格相应分类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
  4、经纪会员和专业会员必须是独立法人;信息会员可为自然人。
  5、经纪会员和专业会员应向本所交付席位费;信息会员不交付席位费。
  6、席位费分为A、B、C三类:A类5万元/年、B类3万元/年、C类2万元/年,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由会员选择付费标准。
  7、根据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经湖北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本所可调整席位费标准。
第三章 代理制度
  第五条 本所是文化产权交易平台,依法履行政府赋予的文化产权交易及鉴证职能。会员可以在本所依法从事代理业务。
  1、经纪会员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2、专业会员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拍卖、招投标等,可向本所提供有效交易项目信息。
  3、信息会员向本所提供有效交易项目信息,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
  4、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代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纪及政策规定,遵守本所有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本所对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5、专业会员、信息会员不得在本所直接从事产权经纪业务。
  第六条 会员代理费用。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服务时,须按照本所收费标准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降低标准,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交易服务费由本所统一收取和结算,会员完成委托代理业务后,本所从扣除信息公告费、鉴证费和信息会员的奖励费用后的交易服务费中向会员支付经纪代理费用。经纪代理费用标准见下表:

项目类别
A类席位会员
B类席位会员
C类席位会员
国有股权、资产类
服务费的50%
服务费的45%
服务费的40%
其他文化产权
服务费的70%
服务费的60%
服务费的50%
  信息会员提供有效交易信息的奖励费用为单向服务费的10%。
  根据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经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本所可调整经纪代理费用标准。
第四章  资格制度
  第七条 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1、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会员。经纪会员需具备熟悉本所交易规则流程、独立操作项目和指导委托方完成项目的能力。专业会员须具备从事专业业务的资质。
  对获得会员资格的会员,本所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加强产权交易业务培训和合同管理。
  2、本所每年12月份年检一次,未通过年检的会员暂停会员资格。
  3、非本所会员或没有通过年检的会员,本所不受理其中介业务。
  4、企业集团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后,可以从事该系统内文化产权交易中介业务和自营业务。
  第八条 会员须与本所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席位会标准和经纪代理服务费标准等。
第五章  服务制度
  第九条 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本所公开服务制度,为会员提供下列分类服务:
  1、培训服务。开展政策法规和交易制度培训,结合案例解读文化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及交易流程,做到培训对象全员化、培训内容专题化、培训推进滚动化。不定期开展类似培训性质的讲座、学习、沙龙、交流、会议等活动,提高会员从业素质,帮助会员拓展业务。
  2、信息服务。给予会员本所网站登陆权限,收集并免费发布业务信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传递本所工作、业务方面动态信息。
  3、席位服务。缴纳席位费的会员可以在本所会员区使用一个席位,免费使用场地、空调、电脑、电话、文印等设施;免费向本所各业务部门进行咨询;免费在本所进行业务洽谈活动。
  4、保密服务。本所保护会员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会员正在进行的中介活动内容和已经完成的业务过往记录。
  5、撮合服务。本所不定期组织举办中小企业融资会、地区招商引资会、技术产权项目推介会和挂牌项目推介会,为会员与项目单位牵线搭桥,为专业会员与经纪会员业务互补,为本市与外地建立合作关系而提供撮合配对平台。
  6、知情服务。本所不定期邀集会员会商重大事项,征询会员意见、建议;本所虚心听取会员批评,重视解决会员所关心的问题;本所每年举行会员大会,通报本所重要工作和业务情况。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条 对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规范交易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予以褒奖。
  1、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省政府鄂政发〔2010〕55号文件等规定,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规定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
  2、积极引进文化产权交易业务进场,规范开展中介服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
  3、国有文化产权交易项目进场率、挂牌率、竞价率、增值率在会员中名列前茅的;
  4、文化产权交易项目宗数在会员中处于领先水平的;
  5、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利用商机善于开拓业务的。
  第十一条 褒奖内容:
  1、表彰;
  2、物质奖励;
  3、减免下年席位费;
  4、授予“文化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称号;
  5、推荐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二条 褒奖程序和公示:
  1、会员撰写书面自荐材料;
  2、本所组织评审,经董事长办公会讨论提出褒奖意见;
  3、报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授予会员荣誉称号;
  5、召开表彰大会表彰,在本所网站和简报公告宣传;
    6、通过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予以处分、处罚: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权交易主体不具备产权转让主体资格,或不具备产权受让必要条件,仍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从而引起纷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2、不遵守产权交易或竞价交易规则,扰乱、操纵产权交易市场的;
  3、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因违法乱纪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级媒体点名批评的;
  5、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的;
  6、非法经营,或未经本所同意在媒体(网络)上刊登公告,损害本所形象或造成本所损失的;
  7、不按规定交付相关费用,或拒不交付相关费用的;
  8、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而不听劝导,扰乱产权交易市场工作秩序的。
  第十四条 处分、处罚内容:
  1、警告;
  2、责令公开申明、公开检查、公开道歉;
  3、中止会员资格;
  4、对严重违法乱纪、违反本所交易规则的会员,终止会员资格;
  5、视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以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处罚程序和公示:
  1、本所牵头查证核实违纪违规事项,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2、本所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处罚,并报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送达被处分、处罚会员,在本所网站公告;
  4、必要时向媒体公开事实。
第七章 沟通制度
  第十六条 完善沟通制度,与会员保持必要的、经常的、畅通的联系,以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本所工作。
  1、建立“会员联系每月一循环”制度--对所有会员每个月都进行联系,方式有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沟通内容摘记在《“会员联系每月一循环”记录表》上备查。
  2、建立会员定期走访制度--对武汉市内会员一般每半年走访一次,武汉市外会员一般每年走访一次。
  3、双向沟通。会员可以用各种方式随时与本所进行联系。会员要求本所回复的任何问题,都会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反馈。
第八章 档案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会员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改善会员服务,加强会员管理,了解会员动态,促进会员发展。
  1、会员有责任、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
  2、该系统信息供本所及上级部门查考。
  3、该系统为局域网,不向社会公众开放。
  4、该系统信息是对会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会员应敬业自律、规范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提出入会申请前,应当登陆本所网站了解并认同本《实施细则》内容,本所负有告知申请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对本《实施细则》行使监督权。
  1、如本所有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而损害会员权益的,会员可提出批评,也可向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2、会员如与本所发生纠纷,经协调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所注册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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