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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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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租赁操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9-04-30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153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华中文交所”)进行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保障资产租赁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房产、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通过华中文交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资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出租挂牌申请
    第四条 出租方应具有出租资产的主体资格,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五条 出租方应向华中文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出租委托挂牌申请书》;
    (二)出租方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文件;
    (三)出租方内部决策文件;
    (四)所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评估报告(账面价值超过100万元、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或估值、询价报告(账面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六)所出租资产涉及共有或出租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文件;所出租资产权属关系复杂的,华中文交所可要求出租方就相关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华中文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资产出租委托挂牌申请书》应载明:出租方名称、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设备型号、租赁期限、竞租人条件、用途限制、招租底价、租金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交租方式及附加条件等。
    第七条 出租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出租方选择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承租方的,应在信息披露申请前,向华中文交所提交对应的评标办法、谈判办法、评议办法,明确评标、谈判、评议的原则、标准、权重和方法。
    第九条 出租方可以根据租赁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出租条件及承租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条 出租方所出租资产已对外租赁且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出租方在提出出租申请时可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华中文交所对出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华中文交所向出租方出具《资产出租挂牌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公开披露招租信息
    第十三条 华中文交所依据出租方提交的材料,在华中文交所网站公开披露招租信息,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名称、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设备型号、租赁期限、竞租人条件、用途限制、招租底价、租金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交租方式及附加条件等。
    第十四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多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出租方可选择采取网络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遴选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五条 出租方采用网络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的,应遵照《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操作细则》;出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的,应遵照《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细则》;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应参照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出租方不得无故在挂牌公告期间变更资产出租挂牌公告信息中披露的内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出租方须向华中文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在原信息披露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出租方不得无故在挂牌公告期取消所披露信息,如确需取消的,出租方须向华中文交所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出租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承租方可以查阅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出租方应接受意向承租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九条 在挂牌公告期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出租方可以按照《资产出租委托挂牌申请书》的约定延长挂牌公告期,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挂牌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并且出租方未明确延长挂牌公告期的,本次挂牌公告信息披露活动自行终结,华中文交所将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第二十条 意向承租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华中文交所提出承租申请,并按照出租方设置的保证金条款交纳保证金,登记承租意向的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6:30时 。
    第二十一条 意向承租方应向华中文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资产承租申请书》;
    (二) 承租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 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 华中文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采取联合承租的,联合承租各方应签订联合承租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承租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意向承租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华中文交所对《资产承租申请书》及承租材料进行登记,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华中文交所应将初审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出租方,并由出租方对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华中文交所和出租方有权要求意向承租方补充材料及说明。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华中文交所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租方对华中文交所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应与华中文交所进行协商,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出租行为的原批准机构出具最终确认意见。
第五章 组织交易和签约
    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华中文交所按照出租方在出租挂牌公告中选择的遴选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家意向承租方的华中文交所可以组织双方协议成交。华中文交所依据遴选结果,组织租赁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资产租赁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 :
    (一)出租资产状况(位置、面积、用途及设施等);
    (二)出租用途;
    (三)出租期限;
    (四)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租金调整约定;
    (五)押金条款;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条款
    (七)房屋租赁还应载明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第六章 保证金与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租赁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应向华中文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后,可转为租金或押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华中文交所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出租方向华中文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可在成交价款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八条 租赁双方按照相关收费办法向华中文交所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凭证
    第二十九条 租赁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由华中文交所对资产出租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华中文交所向租赁双方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出租方、意向承租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资产出租活动中出现妨碍资产租赁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可以向华中文交所提出申请,由华中文交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华中文交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判断是否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资产租赁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租赁活动秩序的;
    (二)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进行出租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碍公平原则的;
    (四)出租方超越权限擅自出租资产的;
    (五)出租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承租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租方、华中文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租赁双方违反本细则自行成交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租赁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华中文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华中文交所依据本细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租赁各方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整、所出租资产无瑕疵、租赁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租赁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 资产出租活动的相关材料由华中文交所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租赁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非公资产租赁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华中文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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