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9-08-21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149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华中文交所”)进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资产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9〕7号)《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上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是指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复程序后,通过华中文交所发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的国有产股权、资产等,以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等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除特殊情况外,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产权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委托华中文交所公开挂牌的项目,应与华中文交所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内部决策及请示文件;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文件;
(四)转让方资格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六)《产权转让申请书》;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华中文交所对转让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主管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条 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的性质、大小、复杂程度可设定交易保证金金额。
第三章 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第十一条 华中文交所在收到转让方委托及相关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提交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予以受理,发布产权转让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华中文交所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资产转让项目,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需同时在报刊发布信息的,信息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及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二)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三)财务信息、评估信息;
(四)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七)国有控制权转移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 产权公告发布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取消所发布的公告,也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公告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委托华中文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若涉及到降低挂牌价格再次挂牌的,应重新报湖北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的,每次延长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信息发布时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四章 意向受让登记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华中文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让申请文件》;
(二)意向受让方合法有效的决策文件;
(三)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全面了解转让相关信息,审慎作出受让决定。一旦完成报名事项,即视为已知晓转让标的的现状和瑕疵,自愿接受转让条件。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华中文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发布截止日前按公告要求向华中文交所提交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二十一条 转让涉及优先受让权情形的,行权人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华中文交所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华中文交所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发布期间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转让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华中文交所将经审核通过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初审的反馈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四条 若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进行了登记,转让方在收到华中文交所的反馈意见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上报至湖北省财政厅,由湖北省财政厅对意向受让方资格予以确认后,由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进行了登记,转让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二十五条 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华中文交所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方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华中文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华中文交所在收到转让方的资格审核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意向受让方。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双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格按挂牌价格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决定;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华中文交所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公开竞价。
第二十八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 华中文交所按照转让公告的内容及竞价交易(报价)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备案。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三十一条 交易价款原则应当通过华中文交所进行结算。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也可按照《关于省直国有资产收益直缴国库的通知》的规定由受让方将交易价款直接上缴国库。受让方提供有效国库上缴凭证后,保证金将按其原交款途径退还。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分别按《交易委托合同》及《承诺函》的约定向华中文交所支付服务费用。若因交易双方不按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又解除的,华中文交所向交易双方已收取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华中文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备案、确认交易价款及交易双方的服务费用到账后。由华中文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并办理交易价款结算。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转让信息公告期间,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决定中止、终结转让,并书面通知华中文交所,由此产生纠纷的,转让方应依法承担责任。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华中文交所网站上如实披露。
第三十五条 在组织实施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竞价(报价)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显失公平的,华中文交所应当中止网络竞价活动。影响竞价活动正常进行的因素消除后,华中文交所应与各相关方协商确定重新组织竞价(报价)活动的安排。
第三十六条 转让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发出中止转让书面通知的,华中文交所应及时中止转让活动。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转让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的,华中文交所应当视具体情况,做出中止或终结的决定,过错方因如下行为造成他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产权转让存在权属瑕疵,属于转让方无权处分、越权处分的;
(二)转让方刻意隐瞒目前转让标的的重大缺陷或其他重大事项,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意向受让方对报名资料弄虚作假,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他人、压低价格,扰乱竞价(报价)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本细则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使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出现第三十七条(三)情况的,一经核实,华中文交所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其在竞价(报价)过程中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三十九条 华中文交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交易双方涉及利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执的,当事人可以向华中文交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华中文交所时,当事人可以向华中文交所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交易程序完成,交易双方已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如发生争执,当事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处置争议。
第四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对公开转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报湖北省财政厅报备,由华中文交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