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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

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操作细则 (试行)

发布日期:2019-08-21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153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华中文交所”)进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行为,保障资产租赁各方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9〕7号)《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租赁操作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则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上主体以下简称“出租方”)将持有或经营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包括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性用房、生产或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建筑等)、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进行公开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申报审批手续,除特殊情况外,须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资产出租申请

第四条 出租方委托华中文交所公开出租资产的,应与华中文交所签订《资产出租委托合同》,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租方内部决策及请示文件;

(二)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出租标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账面价值在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资产,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四)出租方资格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土地、房屋等产权权属证明;

(六)对承租方提出的出租条件要求;

(七)《资产出租委托挂牌申请书》;

(八)华中文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出租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华中文交所对出租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方可以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出租条件,但不得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 出租方在提出出租申请时可以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出租方根据转让标的的性质、大小、复杂程度可设定交易保证金金额

第九条 出租方在申请时需提出择优方式。择优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发布出租信息

第十条 华中文交所在收到出租方委托及全部材料日起3 个工作日内,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提交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出租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发布出租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华中文交所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告知出租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当在华中文交所网站发布出租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需同时在报刊发布信息的,信息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出租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土地、房屋等的面积、位置、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公告期限、年租金底价、保证金设置、房屋等展示期、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租赁合同》;

(四)对承租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评估报告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用途限制、承租方承租期间的附随义务、原承租方是否享有并主张优先承租权等);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出租公告发布期间,出租方不得擅自取消所发布的公告,也不得擅自变更出租公告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委托华中文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的,每次延长期限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变更承租条件的,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公开出租信息发布时的租金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第四章 承租意向登记

第十六条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华中文交所提出承租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租申请书》;

(二)意向承租方合法有效的决策文件;

(三)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保证金的交纳凭证;

(五)华中文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意向承租方应当全面了解出租相关信息,审慎作出承租决定。一旦完成报名事项,即视为已知晓出租物的现状和瑕疵,自愿接受承租条件。

第十八条 意向承租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华中文交所对意向承租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出租涉及优先权情形的,行权人应在信息披露期向华中文交所提出意向承租申请,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华中文交所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意向承租方可在信息发布期间或资产展示期间现场查勘出租资产,出租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告期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华中文交所将经审核通过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初审反馈意见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二十二条 出租方在收到华中文交所的反馈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出租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华中文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三条 华中文交所在收到资格审核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意向承租方。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由交易双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格按租金挂牌价与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决定;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由华中文交所按出租方在信息披露时选择的方式组织竞争择优活动。

采用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的,按照《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细则》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竞价活动。

采用拍卖、招投标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活动。

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由出租方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由专家按照信息披露时的权重分值体系,对合格意向承租方的竞租文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最终承租方。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出租方确定的谈判小组分别与合格意向承租方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择优确定最终租承方。

第二十五条 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华中文交所按照出租公告内容及竞价结果等,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七条 出租双方按照《关于省直国有资产收益直缴国库的通知》的规定,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应向华中文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后,可转为租金或押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华中文交所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出租方向华中文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可在成交价款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九条 出租双方应按《资产出租委托合同》和《承诺函》的约定向华中文交所支付租赁服务费用。若因出租双方不按 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又解除的,华中文交所向出租双方已收取的租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由出租方提供有效的国库上缴凭证,出租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由华中文交所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租信息公告期间,如出租资产发生损毁、灭失或与信息公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情形时,出租方如决定中止、终结出租,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华中文交所,由此产生纠纷的,出租方应依法承担责任。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华中文交所网站上如实披露。

第三十二条 在组织实施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竞价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显失公平的,华中文交所应当中止网络竞价活动。

影响竞价活动正常进行的因素消除后,华中文交所应与各相关方协商确定重新组织竞价(报价)活动的安排。

第三十三条 出租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发出中止出租书面通知的,华中文交所应及时中止出租活动。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出租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的,华中文交所应当视具体情况,做出中止或者终结的决定,过错方因如下行为造成他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租房屋等存在权属瑕疵,属于出租方无权处分、越权处分的;

(二)出租方刻意隐瞒出租标的的重大缺陷或其他重大事项,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意向承租方对报名资格弄虚作假,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他人、压低价格,扰乱竞价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本则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使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五条 意向承租方出现第三十四条(三)情况的,经核实,华中文交所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其在竞价过程中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三十六条 华中文交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出租方、承租方涉及利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出租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华中文交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华中文交所时,当事人可以向华中文交所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出租程序完成,出租双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处置争议。

第三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对公开出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则报湖北省财政厅报备,由华中文交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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