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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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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企业增资扩股进入产权市场择优选择投资者业务规则(试行)(鄂文资〔2014〕4号)

发布日期:2014-03-19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19057

(2014年3月1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文化企业增资扩股进入产权市场公开选择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通知》(鄂政发〔2010〕5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全级次子公司,公开增资扩股进入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华中文交所”)公开选择投资者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企业公开增资扩股时,应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及增资扩股说明书。增资扩股说明书由企业自行制订或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第四条 增资扩股说明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股企业基本情况;

(二)最近年度审计报告;

(三)股本结构及出资人情况;

(四)拟增资股额及占增资后总股本比例;

(五)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招股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七)投资者准入条件;

(八)管理层基本情况、是否参与增资等情况;

(九)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向华中文交所提出增资扩股挂牌申请,应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一)增资扩股方案批准文件;

(二)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原企业股东材料;

(四)增资扩股说明书及其附件。

第六条 华中文交所接受相关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意见书。完成材料审核后,在省级以上报刊和该所网站对企业增资扩股公告信息进行公开发布。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招股企业概况;

(二)增资扩股说明书。

企业增资扩股方案批准文件及审计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置华中文交所备查。

第七条意向投资者拟参与标的企业增资的,应填写《投资意向申请书》,并向华中文交所提交相关材料。

(一)企事业法人意向投资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信证明;

3.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承诺;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自然人意向投资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2.资信证明;

3.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承诺;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意向投资者为自然人联合体的,还须提交联合投资协议。意向投资者对《投资意向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挂牌公告期满3个工作日内,华中文交所与原出资人组成的审核小组按照增资扩股说明书和挂牌公告发布的投资者条件,对意向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意向投资者。

第十条 华中文交所在对意向受让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书面通知意向投资者。

第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合格意向投资者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选择投资者;产生2个及以上的合格意向投资者的,由华中文交所组织,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十二条 确定投资者后,原出资人与投资者签订增资扩股合同,增资扩股资金通过华中文交所结算专用账户统一结算,由该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相关各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增资扩股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营私舞弊、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华中文交所工作人员应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不得与意向投资者串通低价折股国有产权,泄露意向投资者的商业秘密。违背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意向投资者不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真实、完整的,华中文交所可要求其限期补充改正,拒不补充改正的,视同其撤回投资意向。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

第十七条 招股企业、意向投资者经华中文交所在增资扩股业务活动中如出现意见分歧或纠纷,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文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报:中宣部改革办、中央文资办,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发:各省属文化企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


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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