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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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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属文化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定(试行)(鄂文资〔2014〕7 号)

发布日期:2014-07-07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19822

 

201477日)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出售、置换、捐赠、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关系纠纷的固定资产在权属界定明确之前不得处置。已设置担保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资办”)监督、指导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企业较大额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

企业负责制订本企业及其全级次子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省文资办备案后执行。管理办法应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入账价值、使用年限、折旧方法及折旧率、处置审批权限及流程等做出规定,明确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较大额固定资产是指账面原值1000万元以上或拟处置时评估值100万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

第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在本企业集团内国有全资子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决议通过,报省文资办备案。

第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交易应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华中文交所”)公开进行。

第八条  企业申请较大额固定资产处置应向省文资办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处置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可行性或必要性论证情况、处置方式、技术鉴定文件;

(二)企业内部固定资产处置的决议文件;

(三)拟处置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其他与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有关的文件。

企业较大额以下固定资产处置参照上述内容由企业直接向华中文交所提交书面材料。

第九条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中涉及到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应按照《湖北省省属文化企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条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时,省文资办可要求中断或终止处置行为。处置程序完成后发现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省文资办可责成年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处置结果无效或撤销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机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处罚。

第十二条  企业单笔或年度总计捐赠固定资产账面值超过本企业最近年度净资产万分之一的,需报省文资办核准。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由企业参照本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文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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