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币卡类交易规则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票证转让细则
发布日期:2015-09-01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16716
第一章 交易标的
第一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交易标的物,系指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票证,具体包括:(一)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以上相关部门发行的配给票(粮票、油票、布票等);
(二)退出流通领域的金融票证;
(三)其他票证。
第二条 票证计量单位为“枚”、“张”、“套”、“版”、“本”等。每个计量单位为一个标的物,市场参与人可以同时买卖一个或多个标的物。
第二章 挂牌
第一节 挂牌申请
第三条 申请首次挂牌转让票证的提供方为首次转让方,首次转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合法续存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拥有标的完整所有权和使用权,不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首次转让方申请挂牌转让票证时,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首次转让申请书》、《产品介绍》、《权属承诺书》。
(二)首次转让方为法人的,须提交法人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首次转让方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文件(如有)。
(四)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票证持有人向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细则。
第六条 交易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交易所准予登记,根据首次转让方的要求,发布该票证的《征集托管公告》。
第二节 托管登记
第七条 持有《征集托管公告》中载明的票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征集托管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短信、邮件或交易客户端向交易所提出登记申请。第八条 登记申请人向交易所提交《托管申请书》,委托托管机构对票证进行登记,登记通过的,办理托管手续;登记不通过的,由托管机构将票证退还登记申请人。
票证托管入库后,托管机构出具《入库托管单》。
第三节 增发托管登记
第九条 已挂牌的票证触及交易所规定的增发托管条件时,可增发托管,交易所将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第十条 交易所增发托管申请原则上只针对该挂牌票证线上持有人,并根据增发托管申请数量、库存量、持有人持有数量等因素确定增发托管数量。
第十一条 交易所发布增发托管公告后,该挂牌票证的线上持有人可按持仓比例自主认购。
第三章 首次转让挂牌
第一节 挂牌
第十二条 拥有相同票证的持有人可共同成为首次转让方。第十三条 票证首次转让挂牌上市时,首次转让方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挂牌委托中介协议》、《入库托管单》。
(二)《首次转让说明书》,内容应包括:票证介绍、名称、单价、总量、首次转让期限、首次转让最低成交数量、首次转让结果公告时间、首个交易日的议价幅度、协议转让起止时间、购买上限、提货期、提货地点、提货时间、保荐、保险机构介绍(如有)、市场可行性分析等;
(三)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撰写《首次转让说明书》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四)涉及投资价值的主观分析时,应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标的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五条 《首次转让说明书》供市场参与人作为了解标的物情况的参考,不作为交易所对该标的物的核实或认可,购买风险由市场参与人自行承担。交易所不承担因首次转让方诚信情况而产生的责任。
第十六条 首次转让方申请资料完备的,经注册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在网站发布首次转让挂牌公告;申请资料不完备或不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交易所有权不予备案。
交易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首次转让方、保荐机构的经营风险、兑付履约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票证的真伪、投资风险、投资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风险由购买票证的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交易所将《入库托管单》转为首次转让方的交易账户持仓。首次转让方在交易客户端支付完挂牌费后,交易所将首次转让方的持仓分批解冻后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首次转让方交易账户生成挂牌代码与实际持有数量后,首次转让方不得再凭持有的《入库托管单》主张已经履行完毕的权益。
第二节 申购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发布首次转让公告,市场参与人可在交易所公告的申购日期内,通过客户端申购票证。第二十条 申购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市场参与人交款:市场参与人根据交易所公告,在申购时间内交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申购委托提交后,申购资金将被冻结。
(二)申购配号:交易所按市场参与人的申购资金、持仓市值等方式确定参与首次转让的市场参与人,具体方式在交易所网站《首次转让公告》中公告。
(三)公布申购结果:公布申购结果。对未申购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第二十一条 申购成功后,市场参与人按《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参与首次转让。
第二十二条 首次转让成功后,进入议价转让阶段。
第四章 议价转让
第二十三条 议价转让按《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进行。第二十四条 议价转让阶段,市场参与人的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在《首次转让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市场流通量的情况变化,交易所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第二十五条 票证议价转让的风险控制和议价幅度控制按《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议价幅度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无国家政策调整或影响票证正常交易等情况,上市票证的挂牌期限到期后自动延长一年,到期后依此续延;到期不延长挂牌期的,交易所将在该票证挂牌截止日前6个月提前发布到期退市公告。
第五章 交收
第一节 提货时间
第二十七条 票证的提货期为该票证议价转让开始日至议价转让截止日后的第60日。市场参与人应在票证提货期限内提货。第二十八条 仓库办理提货的工作时间为交易日的9:30-15:00。
第二十九条 对于单一交易日提货数量达到该标的总托管入库数量的5%时,交易所发布标的出库提示性公告。
第二节 提货流程
第三十条 市场参与人提货的流程如下:(一)市场参与人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内,通过交易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生成提货单后,市场参与人所提货标的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二)交易所收到市场参与人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三)自然人办理实物交收时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提货单打印件,至交易所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法人办理实物交收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提货单打印件、授权代表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交易所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
自然人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市场参与人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
第三十一条 市场参与人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提货单”状态的票证实物将被锁定,市场参与人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票证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三十二条 市场参与人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提货单将作废。
第三十三条 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票证实物仍被锁定,需要市场参与人在交易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三十四条 仓库托管存放期间,票证可能因自然界原因或自身材质特性造成风化、氧化、锈蚀、褪色等物理变化影响外观或品相,提货时不得以票证有上述缺陷而拒绝提货或要求交易所赔偿。
第三节 提货单过户
第三十五条 市场参与人生成提货单后,在议价转让期内,可将该“提货单”划转给其他市场参与人,回流到交易所交易系统继续转让;已在仓库提取实物的“提货单”不能划转给其他市场参与人。
第三十六条 市场参与人生成提货单后,应妥善保管提货单的编码和密码。因提货单的编码和密码泄露所致的任何行为,均视为市场参与人的自主行为。因提货单编码和密码泄露、遗失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四节 逾期提货
第三十七条 票证挂牌截止后,市场参与人未在提货期内提货的,应按《首次转让说明书》的要求交纳递延保管等费用,方可提货。
如持续不提货,递延的保管费用应在市场参与人持有的提货单价值中扣减,提货单价值如扣减完毕,该市场参与人不再具有提货权,物品所有权归实际承担递延保管等费用的机构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2015年9月1日起执行。